新北市不動產服務職業工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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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工會勞保的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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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:勞工保險局

勞工保險局說明

工會之組織成員應依工會法規定辦理。未從事工作及非從事本業工作者應不具備會員資格,不得申報加保。
其中重病臥床者及住院中加保屬未從事工作者,不得申報加保;非本業工作成員則將因職災事故認定產生爭議,影響勞工權益。
對已加保之會員,亦應定期清查投保資格,凡已轉業或沒有實際從事工作之勞工,應予申報退保。
並非所有具備會員資格者均可由工會申報加保,必須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始得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。
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受僱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加保,不得由工會加保。
查看勞保條例
 

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

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,使得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。
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,無一定雇主之勞工,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強制納保單位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,其工作機會、工作時間、工作量、工作場所、工作報酬不固定者。自營作業者,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,獲致報酬,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。

若經勞保局審查為無工作之實,年資將取消保費亦不退還

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,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,概不退還。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又同條例第24條規定,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,領取保險給付者,保險人應依法追還,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。

若經勞保局審查非隸屬本業將輔導轉保

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,職業工會被保險人,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:
1.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。
2.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。

若經勞保局審查薪資申報不實,將追溯降薪保費亦不退還

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14條1規定,申報薪資不實者,由本局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,又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,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,概不退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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